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


   一、 受检产品
   发证产品分为三大类12小类。

   (一)护肤类产品
   (1)雪花膏、香脂;
   (2)润肤乳液、洗面奶;
   (3)香粉、爽身粉、痱子粉、化妆粉块;
   (4)护肤水。

   (二)发用类产品
   (1)洗发液、护发素;
   (2)洗发膏、发乳、发油;
   (3)头发用冷烫液;
   (4)染发剂;
   (5)定型发胶、发用摩丝。

   (三)美容类产品
   (1)香水、花露水;
   (2)指甲油;
   (3)唇膏。

二、检验依据
   GB7916-87       化妆品卫生标准
   QB/T1684-93     化妆品检验规则
   QB/T1685-93     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
   QB/T2285-97     头发用冷烫液
   QB/T2284-97     发乳
   QB/T2286-97     润肤乳液
   QB1643-92      发用摩丝
   QB1644-92      定型发胶
   QB/T1645-92     洗面奶
   QB/T1857-93     雪花膏
   QB/T1858-93     香水、花露水
   QB/T1859-93     香粉、爽身粉、痱子粉
   QB/T1860-93     洗发膏
   QB/T1861-93     香脂
   QB/T1862-93     发油
   QB/T1974-94     洗发液
   QB/T1975-94     护发素
   QB/T1976-94     化妆粉块
   QB/T1977-94     唇膏
   QB/T1978-94     染发剂
   QB/T2287-97     指甲油

   护肤水执行GB7916-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及《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

三、抽 样
   按化妆品发证产品的三大类12小类进行抽样,对申请企业上报的12小类中每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(以该厂生产量大的那个产品的品种抽样);
   抽样地点: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;
   抽样依据:按QB/T1684-93第6章“抽样”办法进行抽样。

四、抽样及检验程序
   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(每一小类产品抽取一种)进行封样,供感官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。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(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)。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,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(另加标样)。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,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。唇膏取样量为15支(总重量不得小于60g)。香水取样量为20瓶(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);
   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“包装标志”和外观指标(包括质量允差)按每种产品的“检查内容”进行现场检查,并对该指标做出“判定结论“
   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,必须填好“封样单”(包括现场检查的“判定结论”),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;
   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,寄(送)到指定的检验机构;
   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;
   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(包括外观等指标)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;
   产品合格判定按QB/T1684-93中第七章“判定规则”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