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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检验规则 一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6.1.2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 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,其中IL = S -3,AQL = 4.0。 6.1.3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见表2规定。
注 1)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。 6.1.4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,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,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。 6.1.5 重量(容量)指标检验,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,按相应和产品标 准中试验方法,称取其平均值。 6.2 型式检验抽样 6.2.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, 不得重复抽样。 6.2.2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--3单位样本,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。 七、判定规则 7.1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.1.1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,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,不得出厂。 7.1.2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,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曲复检,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, 若仍不合格,则判不得出厂。 7.1.3 当重量(容量)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,允许进行加倍复检,仍不合格时,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。 7.1.4 当外观指标检验时,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1,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;当样本中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1时,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;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,抽取第二样本。当二次检查中不 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时,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;当不 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,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不合格。 7.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.2.1 型式检验的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。 7.2.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量,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 7.3 当供需比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,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,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。 八、转移规则 8.1 除非另有规定,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。 8.2 从正常检查到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,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从合格,则从下一批转到严加检查。 8.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。 当进行严加检查时,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合格,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查。 九、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严加检查开始后,若不合格批数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累计到五批,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。 暂停检查后,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,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,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,可恢复检查。一般从政严加检查开始。 十、检查后处置 10.1 重量(容量)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,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,再提交按严加抽样方案进行检查。 10.2 C类不合格批,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,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双方协商处理。 说明: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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