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(试行)
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(试行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有关规定,为保障消费者、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,特制订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(以下称《办法》)。
一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、加盟许可证书等有关证照,供消费者阅知。
二、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,根据交易的特点,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书面告知以下内容:服务地点、使用权限、价格标准、优惠条件、服务标准、使用商品品牌、有效期限、有效次数、续费升级、遗失补办、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,并保证消费者安全、方便、畅通使用消费卡。
三、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,享有无条件退卡权:
1、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,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,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。
2、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,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,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。
3、已消费的,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退还相关费用(购买产品,并已开封的除外)。
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预付费的,如企业无责任的,消费者应承担银行刷卡手续费等合理费用。
四、消费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,可向经营者要求延期,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、优惠幅度等内容。
五、消费者消费卡遗失的,应由消费者本人及时向经营者挂失,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新卡。因消费者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消费者自行承担。消费者消费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,可持旧卡向经营者办理换卡手续。
六、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,经营者不得提高承诺的商品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。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,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。否则,消费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,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剩余未消费金额全部预付费用,。
七、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、调整主要经营项目、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,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;协商不成的,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,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,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:
(一)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,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;
(二)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,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:(预付费用总额/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+预付费用总额)×100%;
(三)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,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:(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/有效期限内天数)×100%×预付费用总额;
八、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、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。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,经营者应当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,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;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,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。
九、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,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,并按照第七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,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。
十、消费者如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的,双方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,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。
十一、经营者、消费者发生争议的,可向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、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,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十二、本《办法》适用江苏省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。